联系我们Contact Us

  • 东莞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
  • 业务电话:22631483/22297035
  • 传真:0769-26386659
  • 公司网址:www.dgwzzs.cn
  •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莞温路温塘西路269号
  • 办公时间:星期一到五 8:30~12:00 AM 14:00~17:30 PM

广东省物资流通协会

广东省报废机动车异地回收解体工作细则

为防止违规垮区域收车或虚开《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特制定本工作细则,规范我省报废机动车异地解体行为。

第一条、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07号令)、《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24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废汽车回收管理的通知》(粤经贸流通〔2005〕1054号)的相关规定,机动车(辆)应在注册登记所在地具有合法资格的机动车回收企业报废解体。凡不在车辆注册登记地报废解体的均称为异地报废。

第二条、确因道路交通事故或火灾、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机动车(辆)损毁,无法驶回(车籍)登记地进行报废解体的,可在车辆损坏所在地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报废解体。异地报废解体行为必须提交机动车灭失证明

第三条、坚决执行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五部门印发广东省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经信商贸〔2012〕894号),工商、公安等执法部门罚没查处的报废汽车、拼装车、“五大总成”、零配件等应依法交与当地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拆解,严禁进入市场交易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交易。其他有资质的企业不得通过任何形式(包括拍卖、询标、竞标等)参与处理全过程。

第四条、坚决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废汽车回收管理的通知》(粤经贸流通〔2005〕1054号),不得跨区域收车。

1、回收拆解中央和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企业,应与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和中国物资再生协会签订三方服务合同,遵守合同约定、合法参与回收拆解。

2、回收拆解属于省直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公检法)报废公务用车(指正常报废车辆)的,如车辆注册地址在其他地市的,应由所在地有资质的回收拆解企业拆解。如遇特殊情况,应征得所在地有资质的回收拆解企业书面同意,并与报废汽车所有权单位、广东省物资流通协会签订三方服务合同,遵守合同约定,合法参与回收拆解。

3、回收拆解属于总部资产调拨管理的报废车辆(包括邮政、银行、电信、移动、铁路、海关、武警等),如车辆注册地址在其他地市的,应由所在地有资质的回收拆解企业拆解。如遇特殊情况,应征得所在地有资质的回收拆解企业书面同意,并与报废汽车所有权单位、广东省物资流通协会签订三方服务合同,遵守合同约定,合法参与回收拆解。

第五条、企业回收的报废车辆(包括正常和非正常报废)一律要将车辆拉回已备案拆解场地进场解体,不准在其他任何场地解体,并保留进场摄像记录、过磅记录、门卫进场登记、车辆解体等全过程记录和车辆解体照片等证明,所有证明材料留档备查。

第六条、需要接受异地报废解体车辆的回收拆解企业,应先向机动车注册登记地有资质的回收拆解企业提出申请,征得车辆注册登记地有资质的回收拆解企业同意并出具该单位的书面委托书后,报广东省物资流通协会备案,方可接收异地车辆进行报废解体。特殊情况的异地收车,企业应邀请广东省物资流通协会出面协调。

第七条、凡享受国家和地方政策优惠和补贴的车辆应由注册登记地有资质的回收拆解企业负责报废拆解,以便后续工作的完成。

第八条、原则上外省的机动车符合《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相关规定的,我省有资质的回收拆解企业都可以接收报废解体。但是,回收拆解企业应做好资质安全保护措施,特别是收购外省同一地区同一公司超过2台以上(包括2台)的报废机动车,应要求对方企业出具该单位委托异地报废解体的公司文件,如属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还应要求对方征得注册登记地车管所的同意,以防跨省投诉。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内部监督管理工作,保留报废机动车进场摄像记录、过磅记录、门卫进场登记和解体后的照片至少3年以上。

第九条、我省有资质的回收拆解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内部监督管理工作,保留报废机动车进场摄像记录、过磅记录、门卫进场登记和解体后的照片(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报废地车辆管理所(公安交警)的监督下按相关规定解体)。

第十条、企业回收的异地报废车辆应于当月向当地经信或商务主管部门、省经信主管部门和省协会报备。

第十一条、企业应遵守《广东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自律公约》,自我约束、诚信经营、守法经营。

第十二条、实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收车单位经办人备案制度,开具回收证明的经办人必须是已向省协会备案的本单位工作人员,换人应及时备案,以减少社会上不法中介的违法收车行为,发现所开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不是备案人员的视为“虚假开具证明”行为,省协会报请省经信委发出整改通知,停发《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第十三条、加强《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使用管理,《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使用应专人保管、专人审批、专人领用、备案经办人在公安视频的监视下在办证室开具,不得随意交给收车人员开具,绝不允许倒卖、转借《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更不能与社会收车中介合作,一经发现,省协会应报请省经信委停发《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吊销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省市协会定期通报异地收车情况及《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违反本细则的处罚规定

1、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竞拍、拍卖、投标、招标等)参与异地回收政府执法部门没收的车辆。未经批准同意参与者,提请省经信委停发《报废汽车回收证明》3个月,造成重大影响的提请省经信委吊销报废汽车回收资格证书。

2、无报备收购异地同一公司的车辆超过2台以上的(包括2台),又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提请省经信委停发《报废汽车回收证明》1个月,每辆车罚款5000元;

3、指派业务员垮区域宣传的,每发现一次,罚款1万元,累计3次以上,提请省经信委停发《报废汽车回收证明》1个月;

4、无报备指派业务员垮区域拖车的,每发现一次,罚款1万元,累计3次以上,提请省经信委停发《报废汽车回收证明》1个月;;

5、与社会中介合作收车的,提请省经信委停发《报废汽车回收证明》3个月,造成重大影响的提交省经信委吊销报废汽车回收资格证书。

第十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机动车灭失证明是指:

1.因自然灾害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是,自然灾害发生地的街道、乡、镇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因自然灾害造成灭失的证明;

2.因失火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是,火灾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因失火造成灭失的证明;

3.因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灭失的证明。

第十  本细则2013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物资流通协会

O一三年一月

友情链接>>

公司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莞温路温塘西路269号 电话:0769-22631483 传真: 0769-26386659

版权所有:东莞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 粤ICP备17027731号 技术支持:蕃茄网络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