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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的经营行为,维护行业的社会声誉和有资格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诚信建设,推进行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报废机动车的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广东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自律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范围为:我省境内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企业(包括企业下设已经备案的回收网点)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本公约所称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以下简称“本行业”),是指经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资格核准的有资格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包括其已经省经信委同意备案的回收网点)共同组成。

第二章 公约内容

    第四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已经备案的回收网点应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把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

(一)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实施属地化管理,我省所有回收拆解企业只能在本辖区内收购,不得以任何形式跨区域收购报废机动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102号令相关规定的除外),不得参与报废机动车以拍卖或招投标方式交售的经营活动。

(二)遵守行业经营规则,自觉执行我省定期发布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指导价格,不允许出现哄抬价格、扰乱回收市场价格秩序的交易行为。

(三)杜绝报废机动车整车销售,坚决抵制和不参与任何部门或单位以任何形式组织的报废、拼装、“三无”车辆的交易行为(包括拍卖、招投标)。

第五条 报废机动车的拆解一定要符合《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08)强制性条款的要求,做到清、污分流,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履行环境保护的责任。

(一)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并保留车辆解体相片及有效的进场监督摄像

(二)建立企业内部有效监督部门和管理制度,确保所回收的营运和非营运报废机动车在企业的拆解车间内解体,并保留车辆解体相片和进入拆解车间的有效监督摄像

第六条 企业必须加强内部管理,对工商营业执照、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书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公章的管理要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将管理责任落实到岗位和人。不得外借或出租资格证书和委托社会人员收购、拆解、销售报废机动车。

今后,社会人员拿企业资格证书和委托书开展收购、拆解和销售的,视同该企业的公司行为。有关企业不得以其非本企业人员为由拒绝接受有关处罚。

第七条 严格执行《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307号令)要求正确使用《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如实记载每辆报废机动车的来源、重量、类型、拆解处置的时间等。同时做好人员、车辆、物资进出场的原始登记记录和车辆解体相片。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买卖或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第八条  规范财务管理。建立健全报废机动车进出流转和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不虚开、代开发票

 第九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要注重职工队伍的教育和培养,提高职工的法制观念、环保意识和专业技术水平,提升行业服务质量和水平。对社会上没有资质却在收购、拆解、转让报废机动车的企业或个人,要及时举报和通报。

  第十条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三章 执行与监督

第十一条 广东省物资流通协会作为本公约的监督机构,负责组织本公约的实施,并及时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反映本行业的意愿和诉求,维护本行业的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本行业成员单位自愿成立本公约维护理事会,每个单位派出法人代表或指定负责人为理事会成员。理事会由全省自愿同意本公约的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已经备案的回收网点企业和广东省物资流通协会各派出一名代表组成(签名栏后附)。理事会日常事务由广东省物资流通协会秘书处负责。

第十三条  如有单位违反本公约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违规收购异地车辆的,给予1~2万元/辆的罚款处理

第十四条  如有单位违反本公约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整车销售,参与拍卖、招投标或竞价收购的,给予2~5万元/辆的罚款处理

第十五条  如有单位违反本公约第六条规定,外借或出租营业执照、报废汽车资格证书的,给予3~5万元/次的罚款处理

第十六条  如有单位违反本公约第七条规定,买卖或者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处理。

第十七条  如按照本公约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规定处理后,仍不及时改正,对行业造成不良影响,给予公开登报谴责;情节严重的,由理事会议决定向省级资格核准主管部门提出吊销其资格证的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如有企业发生上述违反公约行为,由监督机构组织召开全体理事会议,理事会全体成员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同意,可以做出处罚决定。罚款交由理事会委托协会设立的专门账号。罚款的使用由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同意方可使用

第十九条  维护参与公约的所有成员权益,各成员均有权对执行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业务主管部门检举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二十条  鼓励各地社会人员举报和签约成员之间相互监督举报,凡举报开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证明》,但该车未拆解仍在使用的,一经查实给予奖励1万元/辆,奖励金在广东省物资流通协会的经费中支付。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自参加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书面签字同意之日起生效,并接受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经监督机构或本行业十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由广东省物资流通协会负责解释。

附:广东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自律公约单位签名栏

     公约通过日期:二O 一一  十二  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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